| 受理机构 |
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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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庞保平(5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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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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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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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确认(登记) |
|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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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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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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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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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2、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每季度认定一次。条件:R&D投入占本企业年度总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等。
3、申报企业应首先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科技评估机构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4.通过评估的企业向所在的地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并独立初审;
5.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
6.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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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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