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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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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
 
[联系人] 李宗保( 813室)、张志中(811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1055 、87056402
监管对象 个人和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强制
办理期限 对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受理条件 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
办理流程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根据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事实,首先对被处罚人送交书面告诫;对拒绝到期缴纳罚款的,制定执行罚书面决定;对仍然拒绝交纳罚款者,申请法院执行。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