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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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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
 
[联系人] 李宗保( 813室)、张志中(811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1055 、87056402
监管对象 个人和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强制
办理期限 对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受理条件 1、实施封存、暂扣押物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2、实施封存、暂扣物品时,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3、对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开列《封存、暂扣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当场核对物品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4、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5、对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6、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封存、暂扣物品的当事人,封存、暂扣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7、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应当填写《解除封存、暂扣物品通知书》,解除封存、暂扣。
办理流程 1、实施封存、暂扣押物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2、实施封存、暂扣物品时,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3、对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开列《封存、暂扣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当场核对物品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4、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5、对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6、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封存、暂扣物品的当事人,封存、暂扣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7、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应当填写《解除封存、暂扣物品通知书》,解除封存、暂扣。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