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封存、暂扣物品时,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3、对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开列《封存、暂扣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当场核对物品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4、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5、对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6、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封存、暂扣物品的当事人,封存、暂扣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7、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应当填写《解除封存、暂扣物品通知书》,解除封存、暂扣。
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