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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号和专利号标注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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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
 
[联系人] 李宗保
[联系方法] 0571-87051055
服务对象 个人和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监管
办理期限 检查结束后7天内起草监督检查报告,提交分管厅长审定;报告审定后10日内,告知对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以及享有的法律权利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312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9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82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6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122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530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9号)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1、发现涉嫌违法实施或接到举报,依职权监管。                  

  2、组织实施监管。参加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小组;准备必要的检查设备;现场检查时须表明身份。

  3、现场检查或资料复查。

  4、提交检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

  5、告知检查结果。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