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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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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农村处
 
[联系人] 叶祥发(806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4033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行政确认(登记)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0452号)

受理条件 1、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高科技园区和特色农业科技园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它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研发基础: 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专职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占30%以上;每年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拥有能满足研究开发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专门的场所;具备应用农业技术信息网络条件; 3、企业的主业明确,且属我省优先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辐射面广,企业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4、与国内、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初审申请。

2、通过初审后,由科技厅组织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3、通过专家评审的,厅农村科技处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厅长审定。

4、决定立项的,签订《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