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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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叶祥发(8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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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05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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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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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确认(登记) |
|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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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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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省科技厅出台了《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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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从事《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生产一种以上农业科技产品。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
(4)企业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6)农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利用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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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市及厅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初审申请。
2、市及厅局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授权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3、通过专家评审的,厅农村科技处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厅长审定。
4、决定认定的,授予“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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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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