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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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庞保平( 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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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05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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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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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确认(登记) |
|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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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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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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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适用于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确认条件:
(1)必须从事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2)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3)企业的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
(7)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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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初审申请。
2、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初审后,报科技厅审查。
3、省科技厅按规定审查并公示征询异议,进行异议复核。
4、通过审查的,授予“两个密集型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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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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