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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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王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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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05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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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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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监管 |
|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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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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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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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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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提出监察计划。政策法规处根据省民政厅的年检要求,向需参加年检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出通知,确定应提交的材料。年检方式一般资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2、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小组;准备必要的检查设备;现场检查时须表明身份。
检查内容: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情况;有关财务报表、资金和工作设施,开展业务情况等。
3、检查处置。符合要求的,在年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对有不符合年检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4、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总结监察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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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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