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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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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 王超英
[联系方法] 0571-87054031
服务对象 省内民办非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行政监管
办理期限 检查结束后7天内起草监督检查报告,提交分管厅长审定;报告审定后10日内,告知对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以及享有的法律权利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1、提出监察计划。政策法规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信息,制定监察计划,确定各类事务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根据监察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和资料档案复查。                  

2、检查。参加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小组;准备必要的检查设备;现场检查时须表明身份。

检查内容: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相关的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财务会计状况审计结果等

3、检查处置。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4、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