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专利代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0号)
1、受理。申请人应填写《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2、许可审查。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拟同意许可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流程示意图
1.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3.验资(出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工商预登记证明、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等)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