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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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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处
 
[联系人] 李宗保( 813室)、张志中(811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1055 、87056402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312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9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82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1215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930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责任处室应当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的存在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报处室领导审批。

  调查取证: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不予处罚:承办人认为不需要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的,予以结案,由责任处室统一归档。

  移送司法机关:承办人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送达告知书:承办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应当行政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应当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经复核后,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责任处室指定承办人除外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处罚决定:一般案件,由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制作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及时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规范。按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执行: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履行的有关事宜,发现相对人逾期未自行履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处室统一归档保管。

  期限要求: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