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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126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全面贯彻执行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机构管理,规范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提高保安培训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针对我省保安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省厅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厅,并于20061220以前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浙江省公安厅

OO六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2006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机构管理,规范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办法》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发施行《办法》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办法》的颁发施行,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精神,严格保安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保安培训机构建设,促进保安培训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对于规范保安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颁发施行《办法》的重要性,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地要在20068月底前,将分管保安工作的领导、负责保安管理的民警和保安培训机构负责人集中轮训一遍,使其熟练掌握、准确理解《办法》的具体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严格保安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促进保安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办法》,结合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把“准入关”,严格依照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条件和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培训规模不得小于200人,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2、具有与培训内容要求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训练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5000种(册);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训练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10000种(册)。

    3、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师资人员不少于10人;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师资人员不少于15人。专职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理论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保安专业师资还须具有5年以上公安、治安保卫或保安工作经历。专门的保安培训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其它培训机构、学校中设立保安专业培训的须配备专门负责保安教学管理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或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培训类型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省公安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设区的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申请人的指导,规范审批工作程序(见附件1),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依法进入保安培训市场,促进保安培训工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要严格依法行政,严禁出于行业垄断等利益驱动原因,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或对申请人索拿卡要,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公安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对保安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各设区市公安局要认真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对保安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坚决纠正不审批、不监管的错误倾向和做法。对于现有的保安培训机构,要按照《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重新进行资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继续开展保安培训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在20061231前完成整改、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手续,否则将依法查处。

    四、规范培训行为,大力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设区市公安局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及《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加大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逐步建立培训机构和学员的信息管理系统,督促培训机构充实培训内容,增强学员的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学员的业务技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培训行为,按要求完成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大力提高保安队伍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对保安培训市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设区市公安局要严格落实保障金制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学员权益保障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到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

附件:1.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2.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有关文书式样

 

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为规范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厅《关于贯彻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

    2)需提交的材料

    A、《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B、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经过培训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培训规模(500人以上和500人以下)、培训层次(是指公安部即将下发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中的五个层次,即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高级保安师)、培训内容(《保安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培训条件(具备与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相匹配的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教育培训正常秩序的保安招生、政审、教学、管理、考核及日常管理制度,师资队伍管理、财务管理、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类人员职责)等;

    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入员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拟担任保安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E、场地证明。校园、校舍是申办人自有资产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校园、校舍是申办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借期不得少于十年)和相应的担保资金;

    F、证明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设立“学历教育”的保安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有国家教育(含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其开办学历教育的批复文件。

    2、初审

    1)设区市公安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由治安部门进行初审,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B、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C、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初审后,应当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送浙江省公安厅办证窗口,由窗口出具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人直接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的,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送浙江省公安厅办证窗口,由窗口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对初审意见书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核查后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附后)。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和送达

    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省公安厅负责人作出以下决定:

    A、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B、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安培训许可证》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或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及时送达。

 

附件2

    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有关文书式样

下载地址:http://www.zjsgat.gov.cn/upload/table_file/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有关文书式样.rar

 
发布机构:浙江省公安厅
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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