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审批,省级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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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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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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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领取2份《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规范填写和提交《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单位或派出所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影印件;提交3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批准的,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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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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