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7月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许可的公告》相关内容。
1、交通部门审核发放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3、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即《从业资格证》); 4、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 5、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