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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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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联系人] 傅纪成
[联系方法] 0571-85391119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许可
办理期限 6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单位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大队提出申请,消防大队受理后有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审核通过的,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条件


 
内容: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仅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灭火疏散预案;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