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第27号令)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3、《关于启用“九二”式“浙0”机动车号牌代号行驶证的通知》(浙公字[199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