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导航 -> 办事指南
机动车登记(省管机动车辆)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在线受理   状态查询   监督投诉
受理机构 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所
 
[联系人] 王刚、范金水
[联系方法] 0571—82605586
服务对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务用车登记。 项目类型 许可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 免检车辆收人工查验40元/辆,上线检测的为100元/辆。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第27号令)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3、《关于启用“九二”式“浙0”机动车号牌代号行驶证的通知》(浙公字[1994]54号)。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即时办理。汽车到省车管所上牌处(省公安厅车检中心)检验,摩托车先到当地车管所检验,检验合格的国产车当天给予上牌,进口车一般情况下当日上牌,如有相关数据与《全国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核对不上及其他情形需进一步核查的,于10个工作日后电话查询。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公安系统: 1、机动车登记表(车主盖章); 2、国产车的《产品合格证》,进口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警车申请审批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 5、车辆购置附加税缴讫凭证; 6、车辆准购证; 7、浙江省公安厅装备物资分配单; 8、浙江省公安警务用车购买申请表; 9、单位代码证。检、法、司、安系统: 1、机动车登记表(车主盖章); 2、国产车的《产品合格证》,进口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警车申请审批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 5、车辆购置附加税缴讫凭证; 6、定编证(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7、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 8、各系统部级警车分配单; 9、单位代码证。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