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决定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队伍为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优秀窗口单位,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
1.健全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要求,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调标文件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出台,新标准最迟应于当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2.应补尽补制度。落实差额分档补差政策,完善差额分档救助办法。保障金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以县为单位的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金。
3.动态物价补贴制度。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在物价上涨年份,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应对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现象,及时足额地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4.档案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低保档案管理体系。
5.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低保资金财政专户,低保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情况的出现。
(二)规范操作。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各地要对基层低保工作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形成操作手册,低保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点是:
1.分类管理。针对低保对象存在的不同困难程度以及退出低保的可能性,实施分类管理,积极落实相关救助措施,特别是做好特殊困难群众的重点照顾。推广“红、绿卡”,区分救助类别,提高工作效率。
2.民主评议。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推广实行民主评议办法,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各方对低保工作的监督。
3.收入核定。乡镇(街道)要做到随时接收申请,及时进行收入核查。县(市、区)、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尺度核算困难群众的收入,准确核定低保对象。
4.定期复核。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助理员(联络员)每月或每季度上门了解低保家庭情况,掌握低保对象就业、死亡、收入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和确定新增、退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对部分低保家庭进行抽查。
5.信息统计。及时准确做好定期和临时性的报表上报工作,低保数据实行电脑管理。
(三)提高素质。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低保队伍建设,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低保工作网络,形成一支稳定的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建立分级培训制度,新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服务意识。树立低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为低保对象提供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服务。
(四)改善条件。各地要关心基层,着力改善基层的工作条件。要确保基层低保工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五到位。建立低保工作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按所承担工作量来安排的机制。市、县一级要配备1—2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或成立有单独编制的救助中心;乡镇(街道)要有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并配备低保专管员;村(社区)要有1—2名低保联络员。低保专项工作经费按上年低保金支出总额的2—3%安排。
(五)确保资金。低保资金得到有效保障,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县、乡镇分级承担比例恰当,乡镇承担的低保金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其中欠发达乡镇的承担比例一般不高于5%。低保金推行社会化发放,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95%以上,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六)推进公开。做好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的低保政策宣传月活动,使低保政策为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所了解。做到政务公开。完善“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服务窗口,低保政策、保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等资料上墙或备有宣传册。基层低保进行二次公示,应张贴在村(社区)的显著位置,方便群众参与和监督。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低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安排
根据我省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2007年,全省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主题活动,活动分为“动员布置、对照检查、规范完善、总结交流”四个阶段。活动结束后,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将作为今后低保工作的规范,每年各地自行对照检查,省厅适时进行抽查。
(一)动员布置。2007年8月,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会议精神,制订当地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活动方案。对于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全面的汇报,争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形成基层落实、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8月底前把当地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活动方案报省厅低保处。
(二)对照检查。2007年9—10月。各地要按照“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确保资金、推进公开”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及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查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规范完善。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各地组织实施低保规范化建设方案,基本形成“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素质优良、条件具备、信息公开”的工作局面。省厅定于今年11—12月份,对各市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低〔2007〕112号)的落实情况,低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总结交流。2008年4月至6月。各地对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树立一批基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省厅将向民政部推荐一批在全国有示范作用的基层“规范低保、优质服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基层低保工作,为广大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是新形势下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政府为民服务宗旨,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是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以此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低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基层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各地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在工作部署上,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做好沟通协调。各地要及时组织好当地活动的开展,组织好信息交流,及时向省厅反映进展情况。省厅将及时刊发各地的经验、做法,并通报有关进展情况。在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中,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使他们更多地了解基层低保工作情况,齐心合力为做好基层低保工作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三)注重活动实效。各地在活动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方向,杜绝形式主义。各地在推进基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优质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创造的经验,树立的典型,是促进全省低保事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各地要认真整理,及时向省厅报送。对有重大创新和推荐价值的成果,省厅将向民政部推荐,届时民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进行重点推介和表彰。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