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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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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
郑肖亮
[联系方法]
(0571)87058440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自然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2)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7号)
受理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
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监管措施
1.审查机构的基本情况; 2.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抽查; 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撤回设立许可; 4.对违规的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其他应由审批机关监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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