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第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三十六条等;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1999]230号)第四、五、七条规定。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财外字[2001]49号)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财外字[2001]42号)。
1、 申请贷款单位向各市、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 各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3、 省财政厅审核项目财务可行性和各市、县(市)债务承受能力;
4、 报省政府批准;
5、 上报财政部。
流程示意图
[申报条件] 1、符合政府投资规划和支持方向、当地政府债务状况良好;2、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上报省财政厅;3、由政府转贷或担保的项目,有当地财政部门出具还贷承诺书、担保函;4计划部门批准立项;5配套资金和还贷来源落实。
[申报资料]1、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当地财政部门还款承诺函或担保函;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件;5、财政部和国际组织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