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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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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 苗林炯
[联系方法] 0571-87056573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核准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1998〕198号)。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受理。

  (1)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2)减免额5万―1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3) 10万元以上的减免项目经县市财政局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批。
    

材料明细

  (1)减免申报表及减免契税的申请报告;

  (2)有关计委和主管部门的批文;

  (3)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监管措施 (1) 审批办理岗位实行A、B 角工作制度; (2)对已给予减免契税的项目,以后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补缴已免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