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劳社厅字〔2006〕16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者
管理岗位年限确定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王彩琴同志管理岗位年限确定问题的请示》(甬劳社老〔2006〕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劳动者只能与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同属一个上级企业的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随即与另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管理岗位工作,其在办理退休时管理岗位的确认应以在后一家用人单位实际从事管理岗位的年限确定。
此复。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