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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精简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51号

浙劳社厅字〔2006〕151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精简退职职工

再次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问题的批复

 

温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精简退职人员再次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确认问题的请示》(温劳社养〔2006〕1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龄政策规定,职工参加工作,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企业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是指在原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工作的年限。职工再次参加工作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企业重新参加工作。

2、根据浙劳薪(80)21号文件精神,1979年8月9日以前在城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于1979年8月9日以后从这些单位的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其工龄可从1979年8月9日浙革〔1979〕95号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1979年8月9日以后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可从最后一次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起连续计算。

3、职工精简退职后,被安排到街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不能与精简退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发布机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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