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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长广集团公司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浙劳社厅字〔2006〕142号

浙劳社厅字〔2006〕14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长广集团公司

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2006年4月19日省长办公会议提出的要求,我厅对长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广”)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长广也就其要求解决的社保问题向我厅和省财政厅提交了报告。目前,长广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加省社保中心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湖州市医保中心统筹,失业保险由长广自收自支,生育保险尚未开展。为了保障长广职工的基本权益,维护矿区稳定,理顺长广的社保关系,现就长广社保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问题一:由于省政府办公厅〔2005〕74号抄告单明确长广全体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参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享受提前退休、退养政策,目前,439名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也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享受提前退休、退养政策。

处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74号抄告单下发后,截至今年6月底,我厅已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办理提前退休1385人,办理内退561人,瘦身目标初见成效。现根据长广多次报告和集体企业职工强烈要求,拟同意集体企业108个正式职工参照全民企业政策,办理提前退休、退养。

问题二:部分大集体企业职工至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1999年起有299名大集体在职职工和218名退休职工参加了省级养老保险统筹,仍有140名职工未参保,其中有66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处理意见:我们认为,集体企业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今未参保的属应保未保,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再办理退休手续。如长广认为集体企业已停产多年,无力参保缴费的,拟由长广提出意见,也可按国发〔2000〕8号文精神,纳入享受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问题三:长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全部仍由企业承担。据长广初步统计,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有3896人左右,占退休人员总数的39%,其中省外127人,省内3769人,工作量较大。

处理意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问题,中央和省委文件已作明确。但长广的特殊性在于未参加属地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要移交当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目前暂有困难。我们意见,根据长广脱困改革总体方案和吕省长讲话精神,由长广公司成立退管服务中心,对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其退管服务经费建议省财政研究予以解决。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问题一:湖州市要求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湖州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不足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处理意见:我们认为长广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的医疗费用应予以免缴。因为一是按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文件规定,长广的医疗保险费用实行“统一收付、集中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缺口资金由省财政“按实给予补足”。因此,湖州市不需收缴该项费用。二是长广目前的情况缴不起这笔费用,如要补缴5 年,长广企业9200多名退休人员共需补缴资金3800多万元,长广无力缴纳。

问题二: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中的医药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按规定,长广离休干部应从2004年4月1日起参加湖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险机制,但由于缺口资金需要由湖州市财政承担20%的规定难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仍由长广负担(含按规定应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抗战时期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

处理意见:经与湖州市有关部门协商,湖州市同意将长广离休干部纳入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范围,并已初步商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但提出长广按湖州市政策规定缴费后出现的收支缺口,要求由省财政承担。我们认为,长广离休干部纳入湖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范围后,如出现收支缺口,不能让湖州市财政承担这部分缺口资金,拟由省财政承担。

三、工伤保险问题

问题:长广要求将老工伤人员(含工伤遗属)纳入工伤保险。长广从1999年开始参加省社保中心组织的工伤保险,1998年底以前发生工伤的866名老工伤职工至今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其中职业病(矽肺病)患者677人,其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长广自行负担。

处理意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省包括长广在内的所有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其参保以前已经发生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都由用人单位负责,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据了解,长广今年老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支出预计为1800万元左右,并呈逐年递增之势。若将长广老工伤人员纳入省级工伤统筹范围,既不符合政策规定,省级工伤基金也难以承受。我们建议长广老工伤人员仍按现行制度内部运行,其资金收支缺口部分,比照长广医疗保险的办法,由省财政“按实给予补足”。

四、失业保险问题

问题:由于各种原因,长广没有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失业保险。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失业保险一直由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基数偏低,职工缴费和失业后待遇享受也没有记录、情况不清;基金帐面有结余,无实际金额。为此,长兴县劳动保障部门不愿接管该公司的失业保险。

处理意见:

1.请省政府协调长兴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长广的失业保险尽快纳入长兴县失业保险统筹。

2.在失业保险参加当地统筹前,长广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向失业职工付清欠发的失业保险金;二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要按规定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三是理清现有的缴费人数、记录等,在企业内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征缴失业保险费,单独设立帐户,独立运行,专款专用,为移交地方做好准备。

五、社会保险续接问题

问题一:4050”人员的“双缴”续接问题。按省政府浙政办发〔2000〕178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4050”人员可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由于长广分别参加省社保中心的基本养老和湖州市医疗中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双缴”政策尚未执行。

处理意见:长广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按规定执行“双缴”政策。“双缴”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省社保中心,医疗保险关系按湖州市政策执行。到达退休年龄时,由长广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问题二: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目前,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民爆公司,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仍由长广代理,失业保险已退出长广自收自支范围,但地方政府尚未同意参保。

处理意见:长广所属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与长广脱钩,在属地参保缴费,社保关系按现行规定转移,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可。

问题三: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

处理意见:富余人员未与长广解除劳动关系前,不论实现何种形式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不变,仍续保缴费。异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富余人员与长广解除劳动关系后,去异地就业(含长兴)或在户口所在地以城镇个体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随人转移。转入地(长兴县)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建议省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如果湖州市、长兴县坚持不予接续社保关系的,请省政府协调解决。

六、两点建议

(一)建议筹集建立长广社保专用基金。自去年12月以来,长广已欠缴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费1500万元,预计全年欠费将达2655万元。而省社保中心今年1-9月支付给长广的养老保险金已达9918万元,预计全年将达1.39亿元,省级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即将告馨。据了解,长广自收自支的失业保险基金帐面虽有结余,却无实际金额。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上届政府曾安排2.5亿元社保资金用于弥补长广离退休养老金缺口的做法,建议再安排3亿元长广社保专用基金,主要用于长广等单位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资金缺口。

(二)给予长广社会保险参保经办机构适当的经费补助。目前长广的医疗保险参加湖州市统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人员拟将参加长兴县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也拟将移交长兴县,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以失业保险为例,如果将长广的失业保险移交长兴县,长兴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将在现在3.8万的基础上,再增加近万人;月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将在现在400人左右的基础上,增加3000人以上,这是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目前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无力承担的。为了妥善接续长广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应适当加强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议省财政一次性或者按年度给予湖州和长兴两地劳动保障部门一定的经费补贴,并请省编委给予适当增加其工作人员编制。

 

 

 

                          〇〇六年九月二

 

抄送:长广工作组。

 
发布机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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