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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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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监察总队
 
[联系人]
[联系方法] 12333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查办标准:
1.立案标准:经初步调查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7日内立案。
2.追诉时效:劳动保障监察适用“两年内”的追诉时效.时效指两年内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发现,并不包括已两年内发现(立案)而用人单位逃避的情况。
3.结案条件:劳动监察立案案件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后,劳动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改正,并自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改正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
4.结案时效: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延长时间为不超过30日。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程序:
1.立案;
2.调查。对核实的存在问题,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3.告知。对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发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申辩或对符合听证条件并申请听证的案件,组织听证;
4.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或不履行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依法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
5.送达。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
6.结案;
7.执行。对法定复议和起诉期届满,拒不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时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规定的举报,在7日内予以立案受理,并按法定程序查处。对保护权益举报,如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鉴定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单位从业工龄证明、原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核后统一填写《考生鉴定花名册》、《职业资格鉴定报告单》。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