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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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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劳动仲裁院
 
[联系人]
[联系方法] 0571-85119566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立案调解庭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
2.7天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不予受理的,7天内通知申诉人;受理立案的,7天内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预交仲裁费;
4.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提前4天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
6.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主持进行调解;
7.调解成功,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依法做出仲裁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89〕10号)。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办理时限: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当事人申诉人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将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有仲裁第三人的,第三人应诉通知书的送达及答辩期等事项参照被诉人的相关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审批后可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材料明细
管辖范围:在杭州市区的省属、部属、部队属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受案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条件: 1.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2.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用清单列明,规格统一用A4纸粘贴或影印,提供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