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省劳动保障厅仲裁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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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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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05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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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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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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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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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接访条件: 1.来访接待实行逐级上访逐级接待制度,越级上访一般不予接待;对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待处理不满意的,本厅予以接待; 2.对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的正当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帮助解决;对按现行政策还不能解决的,解释说明情况;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
办事程序:来信自收到之日起5日之内阅处或转有关部门和地区处理,并由具体办理部门告知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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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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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在杭州市区的省属、部属、部队属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受案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条件:
1.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2.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用清单列明,规格统一用A4纸粘贴或影印,提供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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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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