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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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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方法] 0571-87053073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行政复议办公室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行政复议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材料明细
可以申请的事项:(一)可以申请复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可以申请复议的厅属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期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11个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厅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