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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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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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5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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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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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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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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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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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办理程序: 1.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2.省级调剂金调剂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情况共同确定。 办理时限:调剂资金在发文后的30日内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直接下拨至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说
明: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浙江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办法》已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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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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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收不抵支的,应填写省级调剂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报告;
2.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决算报表; 3.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文件; 4.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促进再就业补助的,应填写省级调剂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上年度失业保险工作情况;
2.上年度促进再就业工作情况和当地再就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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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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