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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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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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05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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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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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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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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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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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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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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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审查程序:
1.零售药店书面申请;
2.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的零售药店资格进行研究,并对有关零售药店进行实地考察;
3.按照择优选择、合理布局的要求,拟定通过资格审查的零售药店名单;
4.将拟定通过资格审查定的零售药店名单递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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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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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房和仓储设施;
7.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5.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零售药店简介;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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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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