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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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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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05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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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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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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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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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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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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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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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审查程序:
1.医疗机构申请,填写申请表;
2.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资格进行研究,并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查;
3.按照择优选择、合理布局的要求,拟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医疗机构名单;
4.将拟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医疗机构名单递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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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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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申报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院等级证明材料; 3.购置价格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提供名称、型号、产地、购置日期、完好情况等);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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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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