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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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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71-8705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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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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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部门领导 工作规则 部门文件 岗位责任人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 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 划、区域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组织制订建设行业 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 
  (五)指导监督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的咨询管理;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 监督指导实施。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  
  (六)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 重大事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管理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指导 城市供水节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负责建设执法监察工作。 
  (八)负责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管理全省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划分,管理房地 产转让、抵押和租赁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执业资 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承办省推进城市化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省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杭州市及周边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