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切实做好新时期全省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结合我省和我厅实际,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的建议意见,请反馈我厅办公室。联系人:陈航,电话:(0571)87052825。
附:浙江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有关样张(略)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建设系统对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建设部又转发了国家信访局拟订的《<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建办信[2005]19号),制订了《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5]59号)。近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的通知》,省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2005年度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办法》(浙信领[2005]l号),省信访局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信工作的意见》(浙信[2005]19号)等。为切实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对办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信访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加强并改进办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特别是继续解决好百姓关注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划实施管理以及民工工资清欠管理等问题,防止建设领域各类矛盾的积累和激化,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及时化解矛盾,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要求,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政建设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业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学习,切实领会《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一)构建信访工作新秩序。要为信访人采取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便利条件,畅通信访渠道,对贻误工作的要查处并追究责任。要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二)建立信访工作新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排查调处机制、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等,继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和效率。通过认真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和转送制度、听证制度、案件终结制度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全面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通过严格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进一步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明确信访工作新定位。要坚持“双向规范”原则。既要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
(四)创建处理矛盾新方法。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要依法执行解决信访问题的方式,对涉法的经济、民事等问题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善于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
三、强化领导,不断提高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继续抓好制度建设。各地要针对本地实际,尽快对现行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按《信访条例》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制订完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度,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二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登记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告知制度。四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制度。五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重要来信情况的分析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六是建立健全答复信访事项的工作制度和抽查回访制度。七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二)继续加强宣传交流。一是全省建设系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层层落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从建设“平安浙江”和诚信政府的要求着眼,针对建设领域的信访特点,重心下移,慎重研究处理方案,制定处理意见,提高初信一次办结率,做好息访工作,提升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要加强宣传和沟通,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理解《信访条例》,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继续构建信息网络体系。一是抓紧建设信访信息网络系统,力争早日实现全省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信访系统互联互通。二是建立健全各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三是密切关注本地区建设领域的信访新动向,掌握情况,建立应对机制,做好信息通报。四是认真做好信访统计工作,按我厅要求,做好季度、半年和年终本地信访情况统计、分析和上报。
《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全省建设系统要立即行动起来,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地学习、轰轰烈烈地宣传、认认真真地贯彻,按照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为构建我省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持本厅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本厅接受、办理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向本厅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厅信访工作实行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办公室和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信访登记、协调和督办等;各处室、省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按照管理工作职责办理各类信访。
各承办机构应当确定信访联系人。
第四条 信访事项分一般件、复查件、复核件。属本厅职责范围,除复查件、复核件外的信访事项,属一般件。
第五条 凡是有明确的信访对象、有具体的信访内容、有具体的信访人地址或联系电话,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本厅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本厅直属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
(三)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效期内依法请求本厅复查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有效期内依法请求本厅复核的信访事项;
(五)复查、复核阶段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责范围转送本厅办理的信访事项;
(七)对本厅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受委托人员)的表扬、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其中涉及本厅与厅直属各单位有关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等内容的下列信访(投诉)统一由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或执行不力的,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及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使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
(九)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
(十)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本厅应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八条 信访工作中,信访接待应当热情真诚,办理时限、程序应当合法有效,答复内容应当符合法规政策,用词应当合理贴切。
第九条 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办公室、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统一登记,其中复查、复核件等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内部流转单》。信访件应当保留信封、邮戳。
承办机构收到的上述信访件应当在2日内送办公室登记或直接在内网登记。涉及第六条所述内容的送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登记。
第十条 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人应当认真做好接访(来电、来访)记录,填写《来电、来访接待登记表》,接访记录应当在2日内送办公室登记或直接在内网登记。涉及第六条所述内容的送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登记。
接待人应当同时主动给对方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如不属于本厅法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遇群体性聚集到省或进京上访的紧急情况,按照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紧急预案的,厅机关及系统内有关单位应当在上级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内部流转单》和《信访接待登记表》应当交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批办后送承办机构办理。
情况重大、紧急的,承办机构及时提出建议意见,由办公室送厅主要负责人签发报省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属一般件的,提出受理、不予受理、转办、不再受理等意见,分别于1O日内出具下列凭证:
(一)属于本厅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单》;
(二)不属于本厅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下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同一信访事项等,如有明确的信访对象,内容详实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按照《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信访事项发生在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信访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来信(访)转送(办)单》,并抄送信访人;
(四)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
第十三条 登记受理的一般件由承办机构研究后5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厅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在延期前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接到复查或复核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机构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3日内向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发出复查(复核)答复通知书,要求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7日内将答复函提交我厅,随函附相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在接到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提出的答复函后,提出答复书,7日内经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核稿;
(三)办公室3日内审核答复书,送有关厅领导签发后按正常行文渠道将答复书于3日内打印寄发信访人,同时抄送原办理机关。
本厅作出复核意见后,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第十五条 本厅职责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复查、复核阶段,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事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听证申请2日内由办公室登记后转承办机构;
(二)承办机构会法规处确定是否举行听证,7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听证告知单》;
(三)承办机构会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听证小组人员由承办机构、法规处人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组成,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四)举行听证前7日,承办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听证会时间、地点、需准备的材料;
(五)听证会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承办机构会政策法规处拟定听证报告,经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送有关厅领导签发后按正常行文渠道打印寄发申请人。听证报告即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七)听证资料由厅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本厅作出的信访受理、转送、转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凭证,一般答复件,听证告知单,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加盖“浙江省建设厅群众来信专用章”或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印章。复查(复核)件答复书、听证报告需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厅章。
第十七条 本厅办公室负责行业信访工作的联络工作,每季度、半年和年终应当组织各级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信访办理工作总结。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辖区域信访工作情况,在每季度、上半年和年终前一周内填妥《浙江省建设系统信访接待办理情况统计表》报本厅。
厅各承办机构信访联系人按要求在厅办公室领(交)凭证,每月底将填妥的《信访(接待)办理登记表》以电子版报厅办公室。
第十八条 信访登记册、存根联和重要信访办理件应当按照文书档案要求,及时归档,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应当予以考核,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信访工作中态度恶劣、办事拖拉等工作不负责任以及故意隐匿、擅自销毁信访件的人员,应当严肃批评,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制度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报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暨效能监察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制度》同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