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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5〕273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我省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凡符合条件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A4纸),并提供经证明有效的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一式3份)。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申报人员所报何种专业必须在申报表中注明,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由所在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部门、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科技与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7052842。省直、部属在杭单位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二)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须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四)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
    三、我省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综合管理。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建设厅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大纲和教材发行、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具体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采矿/矿物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浙江省申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认定人员汇总表(略)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发布机构:浙江省建设厅
20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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