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正、副本;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7、商品房建设计划;8、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付款凭证复印件(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9、初步设计批复;10、除土地出让金外,其他投入资金清单及付款凭证(要求上述投入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该总投资额以初步设计批文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工程概算或合同造价为准);11、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初步设计所载面积,列出可供销售面积清单(扣除会馆、地下室、配套不经营的公建及物业管理用房),商品房预留方案(含价格、物业管理等内容);12、现场照片(全景鸟瞰图和主体建筑施工情况各一张);13、物业管理合同和章程,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4、需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批准文件等。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同时申报资料的电子软盘(含企业诚信档案)。
二、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证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企业变更申请文件(说明变更理由等,一式2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3、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4、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5、规划变更应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6、变更项目名称应提供规划、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和地名变更批准文件。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同时申报资料的电子软盘(含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