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省实际,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国家关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并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负责电子信息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四、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等公共通信资源管理;协调落实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资源的资费政策;依法实施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和无线电管制;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会同市政府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的建设及管理。
五、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权益。
六、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七、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指导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八、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军工电子产品生产管理工作。
九、组织全省国民经济信息化推进工作,指导省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指导协调全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指导本行业外商投资导向,组织招商引资与对外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
十二、指导全省电子信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