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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信息产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信息产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鉴定质量,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按照国家、部、省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信息产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科技管理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以下简称省厅)归口管理、监督全省信息产业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市(地)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五条 列入国家、省信息产业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省厅规定的其它专项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以及计划外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情报研究成果;

4、凡以项目整体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局部技术申请专利但项目整体未申请的可以申请鉴定);

5、计量和电子医疗设备科技成果的鉴定分别按技术监督部门与医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七条 鉴定工作由省信息产业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有科技管理机构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或具备条件的市(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八条 主持鉴定单位通常指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不能作为本单位科技成果鉴定的主持鉴定单位。

第四章 鉴定形式

  第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需要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作出评价的,可以由组织鉴定部门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章 鉴定专家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和应用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根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要求,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裁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终止鉴定的请求。

第六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以下内容: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实施条件,应用情况,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其中:检验报告是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应用情况,须由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

  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标准化审查,并按我国《标准化法》规定,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有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1、技术鉴定。

具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鉴定大纲;

2)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3)    技术总结报告;

4)    技术条件或产品技术指标;

5)    性能测试报告;

6)    国内外技术及应用情况对比;

7)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2、设计定型。

具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鉴定大纲;

2)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3)    技术总结报告;

4)    必要的工艺文件;

5)    成套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说明书(含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及可靠性设计);

6)    主要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清单;

7)    产品标准;

8)    检验报告;

9)    标准化审查报告;

10)工艺审查报告;

11)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2)质量分析报告;

13)用户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3、生产定型。

具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鉴定大纲;

2)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3)    技术总结报告;

4)    全套工艺文件;

5)    全套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说明书;

6)    批量生产需要的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清单;

7)    主要配套产品、部件的生产及采购情况;

8)    产品标准;

9)    检验报告(须经抽样检测);

10)标准化审查报告;

11)工艺审查报告;

12)投产条件报告;

13)质量分析报告;

14)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5)环保、安全、电磁兼容等规定执行情况;

16)用户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第十九条 软件类技术成果鉴定应具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3、技术总结报告;

4、软件产品标准或用户需求分析报告;

5、软件评测或检验报告;

6、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8、软件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条 鉴定申请程序:

  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

  2、科技计划内完成的成果,依据任务来源向其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3、科技计划外重要应用技术成果,按成果的行业管理关系申请的,由省厅组织或委托市(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4、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后认真地进行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7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对同意鉴定的成果,应当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发现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的;

7、有剽窍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统一,并符合规定;

  2、审查是否符合产品标准或完成计划任务书及合同要求的指标;

  3、对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

  4、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七章 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核审,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第二十五条 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一般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厅、市(地)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保证鉴定质量。对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 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与省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向我省相应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一条 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三十二条 省厅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礼物。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第三十五条 省厅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玩忽职守,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省厅应酌情停止对其授权或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三年五月


 
发布机构: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20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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