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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信息产业电子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申请报告。 2.
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经过市或扩权县以上有关部门(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项目批复(备案)或立项的文件,技术创新和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文件。
3.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的直接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4.
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当年和上一年的纳税情况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以及新产品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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