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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电子财政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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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综合规划处
 
[联系人] (技术改造)陈越峰、祝永开、沈忠平;(技术创新)洪杰
[联系方法] 0571-85106581,85171760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除财政审核环节时间外) 收费情况 无收费
设立依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通知》(浙政〔1992〕5号)。
  2.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83号)。
受理条件 1. 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市) 电子信息产业地方各级企业。 2. 符合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投资导向意见。 3. 电子信息产业直接投资项目(软件项目另行组织),包括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产业化、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办理流程   1. 企业填写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 企业按财政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县(市)属企业经县(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设区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设区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市(设区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联合行文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和财政厅申报。
  3.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信息产业厅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以下单位不组织专家评审);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根据企业实际缴税情况和项目直接投资额确定拟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报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和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 《浙江省信息产业电子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申请报告。
  2. 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经过市或扩权县以上有关部门(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项目批复(备案)或立项的文件,技术创新和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文件。
  3.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的直接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4. 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当年和上一年的纳税情况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以及新产品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监管措施 机关效能投诉电话:0571-8517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