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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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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处
[联系人]
陈田、高卫东
[联系方法]
电话:0571—85106553 传真:0571-85171796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省市间协调或报信息产业部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
收费情况
有。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收费标准见:无线电管理收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
为了加强国家对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无线电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即国家设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全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设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省(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城市)不再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受理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 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的管理规定; 3. 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4. 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办理流程
1.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拟用频率是否符合国家频率划分、分配管理规定;进行电磁兼容计算和分析;必要时与外省、军队进行频率协调或进行国际协调;对拟指配频率进行占用监测和电磁环境监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果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省市间协调或报信息产业部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2. 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
3.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4. 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监管措施
机关效能投诉电话:0571-8517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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