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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农科发〔200721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有关单位: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开展浙江省名牌农产品认定

按照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8号)和《关于推进品牌农业建设的意见》(浙农科发〔20079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浙江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单位从今年浙江省名牌农产品中择优推荐。浙江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由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

二、工作要求

(一)申报范围

在浙江省内生产的种植业类、养殖业类初级农产品。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及申请的产品应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见附件2)。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填写《浙江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见附件3)。

2.申报数量:每县(市、区)推荐申报产品数量12个。

3.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浙江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930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于1010日前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农业局。

3)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推荐意见,于1015日前将合格材料排序(一式两份)上报到省农业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没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农业厅科教处谢锦良

联系电话:0571-86757703

                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

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0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精神,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农业部决定开展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评选认定工作依据《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8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初级产品(具体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及申请的产品应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是省级名牌农产品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未开展省级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的证明。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或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http://yzcp.agri.gov.cn)下载),由申请人填写。

  2.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由申请人填写。

  3.《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人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报数量

  2007年评选中国名牌农产品100个。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综合厅(局、委、办)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5个,农业行政独立厅(局、委、办)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2个。

  (三)申报程序

  120071015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式两份《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的纸质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于20071031日前将审查通过的产品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纸质件)、《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人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纸质件及一个电子光盘)集中邮寄到指定地点。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凡是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2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成立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 负责组织领导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名推委主任由农业部主管农产品质量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相关司局的司局级领导组成。

  第七条 名推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具体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相关司局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第八条 名推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中国境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质量检验合格;

  (七)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称号之一;

  (八)是省级名牌农产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实行年度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名推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名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名推委。

  第十六条 名推委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中国名牌农产品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名推委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公示结果,审核认定当年度的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单。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由农业部授予“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监测制度。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名推委办公室提交由获得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名推委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注销其《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未获得或被撤销“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编号:

 

  江 名 牌 农 产 品

申 请 表

2007年)

 

 

申请人名称:                                  (盖章)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图案)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 - 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          

1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申报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

(图案)

 

商标注册时间

 

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申请人性质(请在表格后打√)

国营

 

营业执照

及编号

 

私企

 

合资

 

外企

 

其它

 

从业人员

       

生产基地面积

        公顷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产品认证名称、时间及编号

 

产品获科技成果奖时间及证书号

 

产品获专利

时间及证书号

 

 

 

 

续表1

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申报产品简介:(品种、规格型号、特点、主要用途,限500字)

 

 

 

 

 

 

 

 

二、产品市场指标(2006年度年产量、年销售量、年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和占省内同类产品的比例,限500字)

 

 

 

 

 

 

 

续表1

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产品定点销售情况(定点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年销售量及其占平均销售总量的比例,限500字)

四、申请人质量管理情况(采用的标准以及标准执行情况,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包装、运输、贮藏、环境保护、质量承诺和质量认证等全程质量标准化管理,限1000字)

 

(续四、申请人质量管理情况)

五、申请人获奖情况(科技成果奖、专利等,限100字)

续表1

申请人基本情况

2

申请人综合情况表

(填写前3年资料)

评价指标及评价内容

2004

2005

2006

 

 

 

 

国 内市 场

销 售情 况

申报产品销售量(万吨) 

 

 

 

 

申报产品销售额人民币(万元)

 

 

 

 

主要销售地区

 

 

出 口情 况

申报产品出口量(万吨)

 

 

 

 

申报产品出口额(万美元)

 

 

 

 

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