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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经济开发区“四至”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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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开发区处
 
[联系人] 宋东舢、尹文超
[联系方法] 0571—87706079
服务对象 主办开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项目类型
办理期限 2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根据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纪要(〔20067号),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及其四至范围调整,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进行研究审核,在综合平衡和协调一致后,报省政府审批。
受理条件 1、 原批准规划范围开发建设已达到70%以上 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良好
办理流程 主办开发区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批示省外经贸厅负责办理→省外经贸厅征求有关厅局意见→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返回意见→实地勘察→省外经贸厅提出审核意见→省政府批复

 


 
   
材料明细
1)开发区设立(包括历次扩建)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2)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
3)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区内工业、仓储、商住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和比例,并附相关图纸、说明书等。
4)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纸,并在图纸上标明开发区现有区域和拟扩建区域。
5)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6)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省级部门对报送材料的要求,应由这些省级部门分别提出。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