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纪要(〔2006〕7号),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及其“四至”范围调整,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进行研究审核,在综合平衡和协调一致后,报省政府审批。
(1)开发区设立(包括历次扩建)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2)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
(3)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区内工业、仓储、商住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和比例,并附相关图纸、说明书等。
(4)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纸,并在图纸上标明开发区现有区域和拟扩建区域。
(5)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6)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省级部门对报送材料的要求,应由这些省级部门分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