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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审核(批)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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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联系人]
[联系方法]
服务对象 浙江省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项目类型
办理期限 1、省机电办审核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限为我办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商务部审核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限3-10个工作日。 3、对不符合规定和未被批准的进口申请,省机电办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商务部机电司办证 地点: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3号楼7楼。 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咨询电话:010-65197308,010-65198779 省机电办办证地点:杭州市教场路18号一楼5、6号窗口。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咨询电话:0571-87706168,87706190。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5、《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6、《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
7、关于印发《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9、其它有关规定。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一)自动进口许可产品
原则上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
申报程序
1、网上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1份(有附表的需填附表),并输入进口报告。
2、属商务部机电司审核的,由省机电办核实后转报;
3、进口单位查到网上已批信息后,凭身份证、介绍信、网上打印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批复回执单盖章原件(标有批准编号和取单日期)和有关资料按产品分类管理权限到商务部机电司或省机电办领证。

(二)旧机电产品
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
申报程序
1、网上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1份(有附表的需填附表),规格型号后必须填写旧设备的生产年份,并输入进口报告。
2、提交所需书面材料;
3、属商务部机电司审核的,由省机电办核实后转报;
4、进口用户查到网上已批信息后,凭身份证、介绍信、网上打印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批复回执单盖章原件(标有批准编号和取单日期)和有关资料按产品分类管理权限到商务部机电司或省机电办领证(除印刷设备)。

(三)招标产品
招标程序
    1、买方与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2、招标机构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3、评标结束后,买方和招标机构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送省机电办审核;
    4、买方与中标方签定供货合同,并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机电产品招投标具体评标规则详见外经贸部2004年第13号令)

 
    

材料明细
(一)自动进口许可产品
1、医疗仪器进口,提交省卫生厅批复意见。
2、用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以及最终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和公示结果公告。
4、 工程类项目提交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
6、下列产品的进口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报送材料详见“表格下载”。(1)光盘生产设备。(2)纺织设备。(3)移动通信设备。(4)无线广播发射设备。(5)烟草加工设备。(6)用于销售的货车、大客车。(7)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
7、汽车产品
商务部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及时公布各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凡未列入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的,一律不得上报电子数据。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规格型号"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品牌名称须与所授权经销的品牌一致,并与《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及有关增补的中文签注名称一致。申请进口成套散件的,应在"规格型号"栏中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并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生产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期号;进口部件总成(系统)及零部件的,需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产汽车的具体型号及产品公告号。
下列情况申请进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相应的材料:
(1)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交)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4)订货合同。
(2)申请进口汽车零部件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订货合同;4)销售给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的,须提供与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签订的委托订货协议。
(3)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订货合同。
(4)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5)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企业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4)订货合同。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遗失
1、有效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电将予以收回并撤销。
2、延期或更改
《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原发证机构将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3、遗失
用户必须立即同时向原发证机关和自动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二)旧机电产品
所需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尤其是进口该设备的情况:用途、生产制造日期、使用年限、现在状况等,如生产制造日期较早,必须作出特殊解释说明;
2、制造厂家出具的旧设备制造年份证明。
3、《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由检验检疫管理部门局出具)
4、旧设备检测说明(旧船舶类除外)。由相关检测机构(国家检验检疫各级机构)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说明报告,内容包括该设备的生产制造日期、维修记录、使用年限、现在状况等。
5、企业营业执照。
工程用途类旧机械设备必须另提供:
1、提供工程合同或工程中标通知;
2、有关部门项目批复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设备需另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进口设备审核清单(由外资管理部门出具);
3、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印刷行业需另提供:
1、印刷行业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2、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办理程序:由进口用户持申请表、申请报告及上述书面材料到国家机电办开具征求意见函,送交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待意见反馈后,国家机电办根据反馈意见开始办理。在用户取证时,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旧船需提供:
1、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正本(两份)和副本;
2、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运输企业)。
3、交通部水运司基建处批复意见。(工程船)
(三)招标产品目录(详细请点击www.zftec.gov.cn/办事指南右上角“表格下载”)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