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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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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人] 单军
[联系方法] 0571-87051883
服务对象 省级外贸公司。其中部分特殊商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内销审批的服务对象为省内各外贸企业。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关于加强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447号内部传真电报)
《关于加强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的紧急通知》(外经贸部(2002)248号内部明电)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14号

 

受理条件 1. 加工贸易经营权 2. 申报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办理流程 EDI中心浙江代表处办理CA证书→网上申报→报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省级外贸公司直接上报我厅审批,其他外贸企业由各市、县(市、区)外经贸局转报我厅审批。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一、加工贸易合同及进口设备审批报送材料:
1. 申办加工贸易合同及进口设备审批材料:
(1)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单位盖章);
(2) 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单耗申请备案清单(进料加工一式三份、来料加工一式二份);
(3) 进出对口的进(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或非对口的进口合同及相应的制成品加工出口合同;
(4) 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制成品加工合同;
(5)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6)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单位盖章)。
2. 特殊规定:
(1)需省外经贸厅审批的特殊商品包括:进口以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聚酯切片、粮类、原油、成品油、氧化铝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出口白银、成品油、锌锭、石蜡的加工贸易业务。
(2)以进口废物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国家测绘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4)对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注销、转内销售审批报送材料:
1. 申办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材料: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内容包括:合同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等;
变更后的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单耗备案清单;
原批准合同、合同批准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2. 申办加工贸易合同注销审批材料:
(1) 注销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原批准合同、合同批准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 申办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审批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备案清单;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监管措施 参见《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