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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限额以上、允许类限额以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限额以上指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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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外经贸厅
 
[联系人] 金其源、陈瑞玉、费旦益、沈政
[联系方法] 87706247、87706084、87706076、87706082
服务对象 鼓励类限额以上、允许类限额以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30个工作日(属省外经贸厅审批权限) 收费情况 30元,浙价费99[294]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2月11日);
5.《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经贸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751号);
6.《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发〔1997〕16号);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受理条件 上报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初审部门提出意见并将企业所有材料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需商务部审批的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1)初审部门上报省外经贸厅的申报文件;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企业进口物资清单、作为出资的技术引进合同及其他合同附件);
(6)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7)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8)董事会人选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9)投资各方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的委派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
(10)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
(11)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前置审批);
(12)中方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审查所有者权益);
(13)其他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14)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外资企业
(1)初审部门上报省外经贸厅的申报文件;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5)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6)投资方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7)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8)董事会人选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 及有效身份证明;
(9)委派方法人代表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10)企业进口物资清单;
(11)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
(12)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前置审批);
(13)其他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14)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注:1、初审部门系指各市外经贸局、扩权县(市、区)外经贸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2、上述各项材料均用中文书写,确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如外方资信证明等),须附中文译本。
3、上报材料请按以上所列材料顺序排列以便审核。
4、上述事项不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等特殊形式的审批。

监管措施 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