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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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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联系人]
[联系方法] 87706035
服务对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派遣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1992]17号文),浙江省外经贸厅受省政府委托审批以下出国事项: 一、出口技术和设备出国进行贸易活动或提供售后服务,引进技术和设备出国考察调研、洽谈签约、联合设计和进行引进项目有关的技术培训、设备验收、拆装的出国事项; 二、推销商品和举办或参加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贸易洽谈会的出国事项; 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经援和向海外投资及设立贸易机构的出国事项; 四、利用外资招商工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贷款、联合国有关机构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出国事项; 五、省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的出国事项。 赴未建交国家的经贸团组和人员,由我厅审核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对赴敏感国家(地区)的团组负责向有关驻外使馆征询意见。 上述范围不包括各市(地)及有关企业审批范围内的经贸出国事项。省管干部的出国事项,仍报省政府审批。 项目类型 外事外经
办理期限 一、任务批件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二、任务确认件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接到省外办同意复函(博[展]览会、赴港澳团组除外)、任务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不包括组团单位书面征求省外办意见的时间)。以上时限不包括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期间的时间。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
2、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派遣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1992]17号
4、 省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我省派遣临时出国(出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浙政办[1993]1号
省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事宜报批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98号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省外经贸厅办公室出国审批小组具体受理→厅内有关业务处室会签→办公室领导审核→厅领导签发。 
 
   
材料明细

 一、任务申报表
    由组团单位提出、经主管厅(局)审核后以表格形式申报 (一式二份)。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格可在浙江外经贸公众网(www.zftec.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上下载。
二、附件要求
  (一)邀请函(含被邀请人姓名、邀请目的、出访日程、在外期限、费用支付等)及日程安排。
  (二)参加博(展)览会、洽谈会的团组
此类团组还需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意办(参)展的批文(复印件)、经贸出访团组有关费用联系单(一式二份),参展费以人民币支付的不需填写费用联系单。
   (三)引进设备管理、技术培训及设备验收团组
此类团组还需附上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复印件,如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进口的设备还需附上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协议)。赴国(境)外进行技术培训的团组,根据规定,培训人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管理性培训的团组人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
   (四)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团组
此类团组除按正常材料上报外,还需附招商洽谈项目情况。
   (五)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组团还必须附有组团单位以外人员所在单位及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或预审件;参加中央有关部门和外省(区、市)组团的,另须附组团单位书面征求省外办意见函(还包括组团单位请示报告、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等材料,博[展]览会除外),省外办书面同意复函后,还应附有关任务审批机关的任务通知书正本,其中由我厅报省外办审批的培训团组应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批件或审核件。
   (六)常驻工作团组
派往国外常驻团组,除按正常材料上报外,还需附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批准证书(文件)复印件。常驻人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继续派出的,还应附常驻人员上一次出国批件复印件和包括业务开拓、经济效益、遵纪守法等情况的驻外机构负责人及母公司领导签字的个人总结。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派人员必须坚持定期轮换制度,一般不超过五年。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