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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境外办事处或全部以实物投资可免); 3.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项目); 4. 境外企业章程或境外机构工作条例; 5.
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投资主体年度审计报告(合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9.开办费预算表(限境外机构) 10.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限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机构))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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