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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热点、未建交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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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外经贸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人] 何晓群
[联系方法] 0571-87059285
服务对象 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类
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询使馆意见时间除外)完成审核上报手续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
2.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境外办事处或全部以实物投资可免);
3.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项目);
4. 境外企业章程或境外机构工作条例;
5. 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投资主体年度审计报告(合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9.开办费预算表(限境外机构)
10.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限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机构))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

监管措施 行政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