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等文件规定,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17家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现将结果进行公示。
一、下列医院以下项目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浙江省人民医院:肾脏移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心脏移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肝脏移植;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宁波市第二医院:肾脏移植;
宁波市鄞州第二医院:肾脏移植;
湖州市中心医院:肝脏移植;
嘉兴市第一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嘉兴市第二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金华市中心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衢州市人民医院:肾脏移植;
台州医院:心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丽水市中心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丽水市人民医院:心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二、根据卫生部文件要求,我厅对以上17家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1年10月18日—10月24日。
三、如有异议,请在2011年10月24日前,以信函形式向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组织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邮编310006
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