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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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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何佳、郑公寿
[联系方法] 0571-87709098、87709109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许可主体: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受理条件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3、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原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4、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 5、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办理流程 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企业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加盖公章,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申报资料,省卫生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受理中心取证。(具体程序参见流程图
 
   
材料明细
1、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产品材料与配方;
4、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5、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6、产品说明书样稿;
7、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他资料。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