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导航 -> 办事指南
中医医疗广告审批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在线受理   状态查询   监督投诉
受理机构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王颖
[联系方法] (0571)87709061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1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受理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从业医师必须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办理流程
由申报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根据管辖权限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提交相关材料。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报省卫生厅受理中心;市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报省卫生厅受理中心;县级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省卫生厅受理中心。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接到有效、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予以核发。
中医医疗广告核发工作流程图

 
   
材料明细

1、申报医疗机构主管的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意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从业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聘用外单位卫技人员的,需提交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协议书及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如为新技术或新项目,其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名称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并提供物价部门核准文件或复印件。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