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导航 -> 办事指南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在线受理   状态查询   监督投诉
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林松 冯伟英
[联系方法] (0571)87838249 87838251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9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受理条件 持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办理流程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

 
   
材料明细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4、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5、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6、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