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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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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叶晓春、韦天星
[联系方法] (0571)87709109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受理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核合格。
办理流程
省卫生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具体程序参见流程图)

《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核发流程图

 
    

材料明细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省卫生厅认可的);
4、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5、身份证复印件。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